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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市场监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 对电网企业竞争性售电业务实施不对称监管

2017-07-21 11:02:07 AM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7月18日下发了《关于征求电力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意见的函》。


    办法中提到的监管对象包括,电力市场所有成员,具体来说有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商等市场主体,拥有输电网、配电网运营权等电网企业及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等市场运营机构三大类。


    在这份文件里,小编注意到,办法提到了竞争性业务监管,特别强调了进入和退出电力市场的情况、对增量配电业务开放及实施情况、合同签署及履约等市场信用情况、以及不正当竞争、串通报价和违规交易行为等电改重要内容的监管。


    对于电网企业的竞争性售电业务监管,办法中提到,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政府电力部门对电网企业的竞争性售电业务实施不对称监管,并制定办公分离、财务独立、信息隔离等相关工作规范,保障公平竞争。


    办法对输配售一体化售电企业、配售一体化售电公司的运营基本要求做出明确规定。


    输配售一体化售电企业运营基本要求,同时拥有输电网和配电网运营权的电网企业所属(含全资、控股或参股)售电公司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运营、电网企业应从人员、资金、信息等方面确保竞争性售电业务与输配电业务、调度交易业务、非竞争性售电业务隔离。


    配售一体化售电公司运营基本要求,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运营,原则上配电业务与竞争性售电业务应实现财务分开。


    对于竞争性售电业务限制,同时拥有输电网和配电网运营权的电网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开展竞争性售电业务:


(一)由电网企业现有内设机构承担电力交易机构职能的;


(二)所在地区电力交易机构采取电网企业全资子公司组织形式的;


(三)所在地区电力交易机构采取会员制以外组织形式,且售电公司由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合资组建的;


(四)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认为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