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经信电力函〔2017〕58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局(委),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发展规划统计局,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各有关电厂、售电公司、电力大用户: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用电政策促进有色金属工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2462号)有关要求,结合广东省电力市场建设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将符合以下条件的广东省有色金属企业纳入电力市场:
一、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范条件等国家产业政策,单位能耗、环保排放达到国家标准。
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属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两类行业之一。
四、用电电压等级10千伏及以上。
五、新增进入电力市场交易的有色金属企业使用N作为用户代码,符合大用户标准的有色金属企业报省经济与信息化委审核,其他满足条件的有色金属企业由所在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供电部门审核。
请各有关单位配合做好用户准入、交易组织与结算等相关工作,积极推动有色金属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
2017年3月16日
来源:电力能源处